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訴字第17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秦嘉逢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王凱俐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婷瑩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訴字第17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秦嘉逢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王凱俐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婷瑩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