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7年度旗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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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補字第60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政憲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1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尹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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