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37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明忠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忠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貳年捌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明忠(下稱被告陳明忠)前經本院認為其所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各罪業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足認有逃亡之虞,又所犯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自民國(下同)102年5月8日起執行羈押,至102年8月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衡酌本案被告陳明忠涉案之情節、目前於本院訴訟進行之程度,及為保全將來之刑事執行能順利進行,認為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被告陳明忠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8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胡文傑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