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20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啓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陳采葳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書記官蔡嘉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