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號抗告人 胡瑞燦 上列抗告人胡瑞燦與相對人 蘇克美 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抗告人應繳納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及第495條之1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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