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登記無效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2275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湛昌運 被告 王聰進
王友則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聰賢
李素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2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一欄中關於面積「1174平方公尺」記載,應更正為「117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