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2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巧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836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附表編號12「宣告刑」欄內所為「有期徒刑7年6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7年9月」。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附表編號12「宣告刑」欄內所為「有期徒刑7年6月」之記載,依聲請人原聲請意旨及本院原裁定之本旨,顯為「有期徒刑7年9月」之誤載。是按前項說明,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旭聖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附表:受刑人劉巧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0.11.16│100.11.16│100.10.11│├─────────┼────────┴────────┼────────┤│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149號│苗栗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6343、6344││││、6398、6412、││││6938、6939號│├─┬───────┼─────────────────┼────────┤││法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6號│101年度上訴字第││事│││776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3月12日│101年8月8日│├─┼───────┼─────────────────┼────────┤││法院│苗栗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6號│102年度台上字第││判│││421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3月12日│102年10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88號│苗栗地檢102年度││││執字3262號│└─────────┴─────────────────┴────────┘附表:受刑人劉巧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0.09.19│100.09.25│100.09.29││││││├─────────┼────────┴────────┴────────┤│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6343、6344、6398、6412、6938、│││6939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776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8日│├─┼───────┼──────────────────────────┤││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217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0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2年度執字3262號││││└─────────┴──────────────────────────┘附表:受刑人劉巧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0.10.05│100.09.25│100.10.10││││││├─────────┼────────┴────────┴────────┤│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6343、6344、6398、6412、6938、│││6939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776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8日│├─┼───────┼──────────────────────────┤││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217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0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2年度執字3262號││││└─────────┴──────────────────────────┘附表:受刑人劉巧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1月│有期徒刑7年9月│││││(原裁定誤載為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00.10.13│100.10.02│100.09.25││││││├─────────┼────────┴────────┴────────┤│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6343、6344、6398、6412、6938、│││6939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776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8日│├─┼───────┼──────────────────────────┤││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217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0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2年度執字3262號││││└─────────┴──────────────────────────┘附表:受刑人劉巧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09.23│100.10.25│100.10.05││││││├─────────┼────────┴────────┴────────┤│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6343、6344、6398、6412、6938、│││6939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776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8日│├─┼───────┼──────────────────────────┤││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217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0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2年度執字3262號││││└─────────┴──────────────────────────┘附表:受刑人劉巧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6│1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0.09.23│100.10.04│││││││├─────────┼────────┴────────┼────────┤│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6343、6344、││││6398、6412、6938、6939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776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8日││├─┼───────┼─────────────────┼────────┤││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217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0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2年度執字32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