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3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聰棋選任辯護人林俊賢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聰棋自民國一0六年五月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黃聰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等情,於民國106年4月19日諭知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由本院同意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予借執行上開徒刑,刑期起算日期為106年5月2日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4月28日嘉檢珍七106執更294字第12130號函、本院106年5月1日嘉院國刑周106訴238字第1060005696號函、同署106年5月4日嘉檢珍七106執更294字第12662號函檢附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2份在卷可稽。審酌被告入監服刑期間,其身體自由已受到相當期間限制,應足防止被告逃亡而規避本案日後之刑事程序,羈押原因已歸消滅,故本件即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余珈瑢法官李依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書記官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