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1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恩得上列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恩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及8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及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入監執行前揭案件,現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7月3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716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7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71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經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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