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50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義民選任辯護人謝曜焜律師上列被告因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顏義民因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若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君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