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董上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素 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釋明債務人姓名究係為許素「真」?亦或為許素「眞」?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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