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3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水梅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徐宏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20萬元之計算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徐宏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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