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5號原告 李月圓 被告 林國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10日內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
5年1月27日送達於原告,並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