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4號原告安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俊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7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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