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61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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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6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6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李軼倫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伊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叁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算每日二.二計算之延遲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