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6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6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雪美 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建興
邱淑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四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四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四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捌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