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159號原告 王枝柱
王寬一 王國賓 被告 李佳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088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恐嚇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1088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林佳瑩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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