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小調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小調字第595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林佩君
邱漢欽 相對人 王蓉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所明定。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在嘉義縣朴子市○○里○○鄰○○路○段○○○巷○○弄○○號處,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一紙附卷可稽,且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5日在本院新竹簡易庭開庭調解本案,相對人並未到庭陳述,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