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3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3954號債權人威爾斯美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代理人 蔣文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莊巧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 余麗惠 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已將債權移轉通知債務人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書記官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