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0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0806號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伊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請求新台幣195,572元及新台幣54,590元之違約金部分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究為「按日計算」或「按年息計算」。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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