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一九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四七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
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壹台(均含IC板)、賭資新台幣肆仟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證據:前開犯罪事實,有:
⑴被告等之白自。
⑵警局當場查獲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證物。
(3)現場照片三幀附卷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
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明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黃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