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4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0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啟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啟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啟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先後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4267號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0年5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林婷立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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