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致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91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4
弄三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2733號、2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貳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93年11月1日執行羈押,茲因前揭羈押理由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3年2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林楨森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9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