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0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099號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振 原債務人 邱宋雅玲 即春嚮休閒事業債務人宋順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貳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二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