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聲請人 林世揚 代理人 游弘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吳宜遙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0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9+1)×34×10=3,40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需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即具體說明何謂入不敷出),並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記載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而毀諾,請聲請人詳實說明該次協商是否成立?自協商成立後迄今清償若干金額?自何時開始毀諾?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請補正提出「全戶戶籍謄本,含配偶子女父母(記事不得省略)」、聲請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號2樓房屋?居住地建物所有權人為何?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該人是否得一起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配偶、子女、父、母親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5年4月12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5年4月12日起至107年4月11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並請盡可能提出其他相關文件以資釋明。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5年4月12日起至107年4月11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以表列方式詳細陳報起迄時間及金額加總。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應提出最近六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亦請以表列方式詳細陳報起迄時間及金額加總。
八、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
105年4月12日起至107年4月11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亦請以表列方式詳細陳報起迄時間及金額加總。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負擔生活必要支出之實際項目,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應說明每月何以支出35,000元如此高額費用之必要性並提出單據及列表統計詳實說明,或請重新更正陳報實際必要支出之數額,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本人之必要生活費用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十一、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5年4月12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三、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5年4月12日起迄今,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司執字第56644號強制執行事件外,尚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並請陳報截至目前為止已遭強制執行之數額為何。
十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十五、請陳報有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幾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六、請陳報由無附條件買賣尚未負清價金?
十七、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十八、請說明若本院否准聲請人之更生聲請,對聲請人之影響為何?有何裁定開始更生之必要?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依更生程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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