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9年度虎小字第330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虎小字第330號
原   告  蔡承志
被   告  羅仁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109年度附民字第13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郭美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