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8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南柱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晉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1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6,6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9,1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書記官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