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23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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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2326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周立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進發 (歿)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強制執行程序之兩造均需有當事人能力,是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死亡者,即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不生補正之問題,自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6月13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於106年12月4日死亡而無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此屬無從補正之法定要件欠缺,其聲請自應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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