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6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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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675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