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6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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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647號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丁○○
己○○庚○○戊○○甲○○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計算式:(第303地號:公告土地現值13,000元/㎡×面積13㎡)+(第310地號:公告土地現值13,000元/㎡×面積26㎡)+(第310及295地號:公告土地現值13,000元/㎡×面積11㎡)=65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