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6130號債權人 俞惠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福文 、 陳姿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支票之發票人為八號店百貨公司,非債
務人朱福文,請表明請求債務人朱福文給付票款之依據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