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小字第12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正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3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