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742號原告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辛○○原告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法定代理人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
洪大植 律師複代理人庚○○
1被告未○○○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午○○
卯○○巳○○癸○○戊○○原住台北市○○○路○○○巷○○號7樓
(現應受乙○○辰○○丑○○子○○壬○○
樓寅○○丙○○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就附件所示之事項,十日內具狀陳報。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素卿附件:
一、午○○、寅○○、癸○○、戊○○現出境中,兩造應查報其現國外地址,以資送達,如無法查知,請聲公示送達(戊○○部分,原告已聲請公示送達)。
二、被告訴訟代理人於96年6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提出之答辯狀記載卯○○之法定代理人為未○○○,是否為誤載?如非誤載,其原因為何?依96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所載其為重殘狀態,則其目前是否有意識能力,現住居於何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