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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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王○叡(姓名、住所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王智遠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丁美玉 被告 楊竹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3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江彥儀
法官呂超群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桉珍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