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076號原告 馮柏凱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 律師被告 施正弘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江宗祐法官郭勁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昱程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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