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225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鉌欽 被告 施佳宏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6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宜璇
法官孫藝娜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