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3號聲請人 蔡福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06月0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之規定,判決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李彥勲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1知本老爺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股02同上88NX-0000000-01100股03同上88NX-0000000-015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