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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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04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東華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文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