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29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昶輝上列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571號),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2確定日期欄位內「104年10月5日」之記載,更正為「105年10月5日」。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之附表編號2確定日期欄位內「104年10月5日」之記載,乃係「105年10月5日」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由本院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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