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05號上訴人即被告華緯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關綺媚 訴訟代理人 鄭聖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勤德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105年11月4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然其上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上訴人係就敗訴部份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應為美金105,996元,依第一審起訴時即104年6月2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31.082)計算,折合新臺幣3,294,56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5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