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33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正以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原告應於上述期限內補繳。
二、原告另應於上述期限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
  具狀補正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
  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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