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32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337元,應繳裁
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2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