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小字第762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被上訴人即原告 干城第一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干城第一廣場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61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鄉○○路○
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