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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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320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區電信分公司間確認債
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91,0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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