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77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僅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餘款並未繳
納,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
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99年7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張毓絹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