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53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8月18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詹書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玖萬柒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其中
玖萬伍仟捌佰零捌元部分,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另自九十五
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
率加計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詹書瑋
法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