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855號
原告 郭嘉新
被告 陳毓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6日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就系爭車輛減損價部分請求鑑定並欲為聲明之擴張,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