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707號
上訴人 許自宏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敬杰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書記官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