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事聲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事聲字第538號異議人 趙碧池 相對人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所示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所示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書記官林妙穗附表:
┌──────┬──────┬──────┬────────┬─────┬────────┬───────┐│案號│相對人起訴/│異議人上訴金│判決結果│訴訟費用負│各支出之訴訟費用│備註│││上訴金額│額││擔比例│││├──────┼──────┼──────┼────────┼─────┼────────┼───────┤│本院101年度│4,228,903元││異議人應給付相對│異議人40%│相對人:│第1審裁判費因││重訴字第1183│││人1,848,903元│相對人60%│鑑定費用1萬元│本件為刑事附帶││號│││││計1萬元│民事訴訟而免徵│├──────┼──────┼──────┼────────┼─────┼────────┼───────┤│臺灣高等法院│⒈附帶上訴40│1,848,903元│⒈逾1,710,985元│異議人80%│相對人:│附帶上訴及擴張││102年度上字│萬元││及訴訟費用部分│相對人20%│⒈裁判費7,605元│之訴部分之第2││第1198號│⒉擴張之訴││廢棄(確定部分│(確定部分│⒉鑑定門診費用│審裁判費未據相│││68,000元││除外)│除外,含附│3,360元│對人繳納│││計468,000元││⒉附帶上訴駁回│帶上訴及擴│異議人:││││││⒊異議人應給付相│張之訴)│⒈裁判費28,972元││││││對人47,600元││⒉鑑定費用1萬元││││││││計49,937元││├──────┼──────┼──────┼────────┼─────┼────────┼───────┤│最高法院104││1,539,485元│上訴駁回│異議人負擔│異議人:│第3審裁判費由││年度台上字第│││││裁判費24,369元│異議人自行負擔││6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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