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97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間有銷貨往來關係,因被告周轉不靈
等因素,尚積欠貨款共新台幣(下同)1萬1805元未付,經
多次催討,不獲置理。為此,求為判命被告如數給付,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萬180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出貨簽認單11紙為證;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12月11號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於
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0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馮衍燕